12月1日起实施新的光伏政策。储能系统的容量可提高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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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装5千瓦的光伏系统后,储能系统的功率可达11千瓦。
如果满足两项法定条件,储能系统的功率将不会计入微型发电系统的总功率中。
2.2的限额指的是千瓦级的功率,而非以千瓦时表示的电池容量。
这一变更源于2026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及部分其他法律的法案。总统于10月15日签署了该法案,次日它便以第1347号的编号刊登在《法律公报》上,其大部分条款将于2026年12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一项变更涉及该法的第7条——即能源法以及关于带有储能系统的微型发电系统的相关处理原则。
目前的法规更为严格。储能系统的容量只有在自身容量不大于微型发电系统的容量,且整个系统向电网输送的最大功率也不超过该微型发电系统的容量时,才会被计入其安装容量。如今,电力分配系统的运营商也采用这样的规则。因此,如果某人拥有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根据现行法规,在适当限制向电网输送电能的前提下,最多可再搭配5千瓦的储能系统。
从12月1日起,这些限制中的第一项将会大幅提高。
5千瓦的光伏系统搭配11千瓦的储能系统?可以。
新法规规定,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电能存储装置的容量无需计入微型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首先,该存储装置的容量不得超过微型发电系统装机容量的2.2倍;其次,微型发电系统与存储装置共同并入电网的总容量不得超过微型发电系统本身的容量。
对于5千瓦的光伏系统,这意味着可以使用功率高达11千瓦的储能系统。如果是8千瓦的光伏系统,这一上限为17.6千瓦,而10千瓦的系统则为22千瓦。但这并不意味着5千瓦系统的所有者能够同时从电池板和储能系统中向电网输送16千瓦的电力。向电网输送的最大功率仍需限制在5千瓦以内。正是这一要求使得可以在不增加配电网负荷的情况下提升储能系统的容量。
为何要修改法规?
问题部分源于法律中对微型光伏系统的定义。原则上,微型光伏系统指的是装机电力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一旦超过这一限制,该系统就会归入另一类别,并需要履行额外的手续。
目前的规则限制了更高容量储能系统的使用,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微型发电系统中。气候部门表示,这一变更旨在帮助发电者将多余的能源留作自用并提高自给率,从而避免在阳光最充足的时段将大量光伏发电量输送到电网中。
因此,这一解决方案其实是一种妥协。发电者可以安装容量更大的储能系统,并更快地为它充电或在其自身系统中利用其能量,但从电网的角度来看,它仍然被视为具有原有容量的发电源。
11 kW与11 kWh并非相同概念
这里很容易出错。法规中规定的2.2倍系数指的是以千瓦为单位的储能系统功率,即kW,而非以千瓦时为单位的容量,即kWh。功率表示储能系统能够吸收或释放能量的大小,而容量则决定了其中可以储存多少能量。
例如,一个储能系统的功率可以是10 kW,容量为20 kWh。这意味着它能够以最高10 kW的功率运行,但可以储存20 kWh的能量。相关法规的修订并未设定基于2.2倍系数的电池容量限制。在制定该法规的过程中,气候与环境部明确指出,相关规定针对的是储能系统的功率而非容量。
这也是为何不应将新的并网规则与家庭储能系统补贴计划的条件混为一谈的原因。在现行的支持计划中,还有容量要求:获得补贴的储能系统每1 kWp的光伏系统峰值功率至少需具备2 kWh的容量。这是补贴计划中的独立规则,而非《能源法》规定的限制。
仍需将储能系统报给运营商
新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告知配电系统运营商(OSD)就直接连接储能装置。在提交带有储能装置的微型发电系统申请时,运营商会收到有关设备及其参数的信息。修订条款还进一步明确,若将储能装置与微型发电系统一同连接,则申请中还需注明其安装的电力容量。目前运营商就已经要求提供有关储能装置、逆变器以及整个系统配置的文档。
重要的是,即使申请是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提交的,但如果截至该日期仍未得到处理,新规定也将对其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可以要求系统所有者补充文档,提供有关储能装置容量的信息。

更大的储能系统并不总是有必要
不过,法规中规定的2.2倍这一数值不应被视为选择设备的建议。它只是在满足第二个条件后,储能系统容量不会被计入微型发电系统总容量的最高限度。
对于配备5千瓦光伏系统的普通家庭,11千瓦容量的储能系统可能根本没必要。设备选型应综合考虑能源消耗、家中电器的功率、光伏发电量、电池容量、逆变器参数,以及储能系统是否还需承担应急供电功能等因素。
因此,12月1日之后最重要的变化并非要求每位发电者都必须购买功率超过两倍的储能系统。新法规取消了此前将储能系统功率与能源供应功率严格限制在1:1比例的约束。发电者在配置装置时有了更大的自由度,但输送到电网的功率仍受限于微型发电系统的自身功率水平。
皮奥特·索布奇克